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190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英文名: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英文名:PeterJ.Bragdon),该公司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儿,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鸿图鞋业贸易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新城*期**幢**号铺。
经营者:赖锦华,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三乡镇鸿图鞋业贸易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