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5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瑨,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高新区利民汇丰大药房。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
经营者:张李强,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华,女,该大药房员工。
被告:襄阳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卧龙路。
法定代表人:王藕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揽月,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高新区利民汇丰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