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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宝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与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021号
案件名称威宝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与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威宝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21号原告:威宝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成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昊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昕尉。

被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吴松林。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雱。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受理原告威宝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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