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426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文铭豪文集用品商行,住所地太原市。
经营者:郭新安。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文铭豪文集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