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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忠县宇航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2民初127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忠县宇航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忠县宇航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初12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忠县宇航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39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3MA5U8TNA4B.经营者:陈蓉。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忠县宇航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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