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终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敏,男,1940年3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学技术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极星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3号231室。
法定代表人胡治耘,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叶岁娟,总经理。
上诉人胡楚敏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科学技术馆、北京天极星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称北京天极星公司)、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昊天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26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楚敏在一审中起诉称:胡楚敏请求法院判令中国科学技术馆、北京天极星公司、南京昊天公司:1.停止制造、使用侵权产品;
2.赔偿胡楚敏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万元。
事实和理由:胡楚敏拥有专利号为200620012437.8、名称为“带有排气装置的充气式天象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专利费已缴纳至2016年4月17日,目前涉案专利合法有效。
2016年4月6日,胡楚敏在网上发现中国科学技术馆经招投标采购的中国流动科技馆全国巡展项目中所使用的球幕影院与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极其相似。
经查,该球幕影院是由北京天极星公司和南京昊天公司制造。
该球幕影院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中国科学技术馆、北京天极星公司、南京昊天公司未经胡楚敏许可制造、使用上述球幕影院侵犯了胡楚敏享有的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权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第30727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法释〔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涉案专利已被第30727号无效宣告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法释〔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胡楚敏对中国科学技术馆、北京天极星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胡楚敏不服一审法院裁定,仍持原起诉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请求本院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0727号无效宣告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且胡楚敏已就此无效宣告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的规定,一审法院驳回胡楚敏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对于上诉人胡楚敏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