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240号原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之超,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戴之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1元,由原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