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389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柏札莱(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店埠镇兴店路工业园桃源五路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帕格尼尼·保罗·马切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斐,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久迪,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一培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张掖路XXX号(嘉永南北干货市场内E区1092甲室)。
经营者:郑惠华。
原告柏札莱(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一培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沪0110民初3897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一培食品经营部名下价值人民币75,000元的财产。
同年5月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柏札莱(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合意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柏札莱(青岛)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一培食品经营部名下价值人民币75,000元的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刘燕萍审 判 员 谢 玲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