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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品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0103刑初460号
案件名称朱品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品荣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460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品荣,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现租住南昌市西湖区。

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被释放。

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17年6月13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况新龙,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品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朱品荣及其辩护人况新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品荣为谋取非法利益,自2016年4月开始从福建晋江一姓肖男子处大量购买假冒旺旺、阿尔卑斯、金冠、德芙等品牌的糖果,并将这些糖果卖到江西九江、丰城、萍乡、抚州等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2372元。

2017年1月17日,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本市西湖区金润24栋15号恒顺物流公司进行检查,查获朱品荣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旺旺、金冠品牌的糖果,上述货物货值金额达25901元。

经鉴定,被缴获的糖果均系假冒宜兰食品工业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2017年1月18日,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将被告人朱品荣移送至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品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书证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函、案件转办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涉案财物清单、涉案产品照片、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营业执照、人口信息全项查询、投诉书、商标注册证、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请求书、个人授权委托书、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抓获经过、销货清单、汇款收据、银行交易查询、证人查某、甘某的证言、鉴定报告、被告人朱品荣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品荣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购入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142372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为250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朱品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等意见,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朱品荣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品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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