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初6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价实超市。
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滨源医药连锁利国店隔壁。
经营者:郭忠国,该店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忠,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价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