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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泽区秀月水性涂料店、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民辖终194号
案件名称丰泽区秀月水性涂料店、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丰泽区秀月水性涂料店,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丰泽区秀月水性涂料店,经营场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石头街海印寺***号(疏港路)。

经营者:曾秀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安,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公路东涌段68号。

法定代表人:徐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坤,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丰泽区秀月水性涂料店与被上诉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初2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丰泽区秀月水性涂料店上诉认为:本案是侵权案件,侵权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该法并没有例外地规定商标侵权案件不适用该条款,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的基层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初24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商标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因此,在丰泽区范围内发生的商标民事案件应该由管辖该区域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丰泽区秀月水性涂料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从     珍审 判 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欧     群     山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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