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4832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清,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亚乐美超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厂南里*号院**号楼底商**号。
经营者:吴超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亚乐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