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茵,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万象城一楼甜品站,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负责人:卢雯丽,营运总监。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万象城二楼甜品站,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负责人:卢雯丽,营运总监。
以上三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孝红,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以上三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帅科,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宁东,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斌,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新,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麦当劳公司)、福州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万象城一楼甜品站(以下简称麦当劳万象城一楼甜品站)、福州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万象城二楼甜品站(以下简称麦当劳万象城二楼甜品站)因与被上诉人谢宁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初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州麦当劳公司、麦当劳万象城一楼甜品站及麦当劳万象城二楼甜品站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事实和理由必须具体,有理有据,与被告有具体的、现实的因果关系。
本案使用涉案发明专利“一种用于点餐机的点餐方法”的主体只能是使用点餐机、输入密码等动作的消费者,消费者才是直接侵权者和适格被告,福州麦当劳公司、麦当劳万象城一楼甜品站及麦当劳万象城二楼甜品站并非使用涉案专利的主体。
就管辖而言,消费者的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才是本案管辖的连接点,一审法院将福州麦当劳公司、麦当劳万象城一楼甜品站及麦当劳万象城二楼甜品站的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相当于假设其存在侵权行为并得管辖,明显不符合逻辑。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如本案无其他法院可以移送,则请求驳回谢宁东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谢宁东提交的相关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本案中,福州麦当劳公司、麦当劳万象城一楼甜品站及麦当劳万象城二楼甜品站在其经营场所提供被诉侵犯谢宁东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自助设备供消费者点餐使用,谢宁东以其发明专利权受到侵害为由,将福州麦当劳公司、麦当劳万象城一楼甜品站及麦当劳万象城二楼甜品站作为共同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福州麦当劳公司、麦当劳万象城一楼甜品站及麦当劳万象城二楼甜品站均为本案适格被告。
一审法院作为福州麦当劳公司、麦当劳万象城一楼甜品站及麦当劳万象城二楼甜品站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福州麦当劳公司、麦当劳万象城一楼甜品站及麦当劳万象城二楼甜品站上诉主张其并非使用涉案方法专利的主体,属于案件实体认定问题,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不予审查。
综上,福州麦当劳公司、麦当劳万象城一楼甜品站及麦当劳万象城二楼甜品站对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上诉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从珍审 判 员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美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