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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素英与济南峪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证保18号
案件名称付素英与济南峪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付素英,济南峪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证保18号申请人:付素英,女,194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济南峪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申请人付素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因专利权属存在争议,请求对被申请人关于涉案ZL200810006821.0号“一种高微生物肥料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材料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涉案专利的原专利权人为姜凤云,该专利权于2014年2月21日变更专利权人为被申请人济南峪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付素英系涉案专利的原权利人的合法继承人,其作为利害关系人就涉案专利归属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济南峪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涉案ZL200810006821.0号“一种高微生物肥料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材料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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