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87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
被告:烟台汉诺威数控刀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泰山路**号内***号。
法定代表人:姜永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汉诺威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案,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