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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钟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11民初559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钟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钟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初55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中,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钟菲,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开庭审理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变更为20000元,并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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