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17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注册号:330600000085398(1/1)。
法定代表人:石磊,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华运超市杨庙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杨庙街,经营者:李荣社,男,汉族,1954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华运超市杨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