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53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利、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吗哪眼镜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赵家村***号。
法定代表人:葛林花。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椒江吗哪眼镜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