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迈���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众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潘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291民初2168号
案件名称原告迈���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众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潘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迈克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众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潘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2168号原告:迈克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联邦。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诉讼委托代理人:舒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众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涛,职务不详。

被告:潘涛,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迈克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众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潘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

原告迈克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迈克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克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迈克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家平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凤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

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