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金东区彩明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民初530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金东区彩明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区彩明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530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彩明副食店,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锦春花园8-101。

经营者:沈彩明。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彩明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