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837号之二原告:江门市凯斯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莫锦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华、肖松明,均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宜家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王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江门市凯斯莱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宜家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江门市凯斯莱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门市凯斯莱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凯斯莱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江门市凯斯莱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