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84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28号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36165D。
法定代表人:林培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荣森,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岸区唐方雄书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风临路*号(金辉广场*栋***号),注册号500108601070644,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唐方雄,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岸区唐方雄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