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1134号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张鸿图。
委托代理人:欧阳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宋文军汽车用品店,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六期长庆23栋102号。
经营者:宋文军,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宁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宋文军汽车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宋文军汽车用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谢伊妮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人民陪审员 常双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