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807号原告:林振岳,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华明,晋江市秉成知识产权事务所职员。
被告:临沂商城张继兵塑料制品商行,经营者:张继兵,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张继兵,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林振岳与被告临沂商城张继兵塑料制品商行、张继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由原告林振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