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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岳与临沂商城张继兵塑料制品商行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807号
案件名称林振岳与临沂商城张继兵塑料制品商行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振岳,张继兵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807号原告:林振岳,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华明,晋江市秉成知识产权事务所职员。

被告:临沂商城张继兵塑料制品商行,经营者:张继兵,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张继兵,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林振岳与被告临沂商城张继兵塑料制品商行、张继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由原告林振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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