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38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义乌市露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南路788号,法定代表人林甘罗。
诉讼代表人林文丹,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人:林甘罗,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苍南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高、杨柳,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第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义乌市露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林甘罗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庆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义乌市露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林甘罗及其辩护人潘高、杨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义乌市露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即被告人林甘罗未经商标所有人奥飞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从网上下载“超级飞侠”、“铠甲勇士”等商标标识图案,制作印制模版后予以印制贴纸、外包装纸盒等商品,2016年12月28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义乌市露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车间内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生产的假冒“超级飞侠”、“铠甲勇士”等商标标识39690张。
经鉴定上述标识均系假冒。
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林甘罗向义乌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义乌市露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林甘罗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移送案件材料目录清单、授权书、商标注册证、物品照片、财物清单、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证人邹某的证言,被告人林甘罗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义乌市露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单位义乌市露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林甘罗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义乌市露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林甘罗在本案审理期间,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对该情节酌情予以考虑。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甘罗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请求能对其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义乌市露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林甘罗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超级飞侠”、“铠甲勇士”、“喜羊羊与灰太狼”等注册商标标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