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0340号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金威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103283。
法定代表人:顾振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扬。
被告:深圳市环球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3005号深房广场B座1905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7853469X。
法定代表人:孙茂友。
被告:孙宇。
上列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环球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孙宇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54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