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365号原告:福建统豪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红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九贵卫浴经营部。
经营者:刘准。
原告福建统豪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九贵卫浴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3日立案。
原告福建统豪卫浴有限公司于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20000元减少为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福建统豪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统豪卫浴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统豪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福建统豪卫浴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统豪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力夫审 判 员 闵俊伟审 判 员 何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蔡 晓书 记 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