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1886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鸠江区景乐水果超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经营者:朱国虎,男,汉族,1993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鸠江区景乐水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晶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汤丽娜 书 记 员 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