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83号原告:杭州瑞创塑料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投资人:俞瑞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夏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瑞创塑料五金厂与被告义乌市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2021年5月12日,原告杭州瑞创塑料五金厂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杭州瑞创塑料五金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瑞创塑料五金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杭州瑞创塑料五金厂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