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193号原告:时常清,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杰,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军,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雨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石海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侦,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时常清与被告上海雨亨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常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12.5元,由原告时常清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郝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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