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935号原告:富美科技集团济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云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全勇,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术洪彬,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奔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扈金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峰,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富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长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晨,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富美科技集团济南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奔图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富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就涉案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55303.0)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
被告据此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