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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丽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白金巧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173号
案件名称张海丽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白金巧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海丽;白金巧;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73号原告:张海丽,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鸳凤,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白金巧,女,199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海丽与被告白金巧、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2021年5月12日,原告张海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张海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海丽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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