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初8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棣北大眼镜店。
住所地:无棣县香榭里大街路北。
经营者:周双胜,该店业主。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棣北大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