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叶信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01刑初403号
案件名称叶信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信发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刑初40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信发,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福建省,住福建省。

辩护人兰细贤,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金融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信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信发及其辩护人兰细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信发自2016年6月起租赁本市吴家弄27弄1号房屋,后从他人处购进假冒劳力士、欧米茄、卡地亚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将手表分数十筐安放,陈列于房屋内的货架上,欲通过他人招揽客户的方式对外销售。

2016年9月21日,公安人员在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工作时,在该屋内发现大量手表,经询问,被告人叶信发当场供述上述手表系其从网上购买,欲加价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公安人员随即将被告人叶信发抓获,并当场查扣待售的标注劳力士、欧米茄、卡地亚等15个品牌的手表,共计1548块。

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手表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上述手表中的1060块手表,所涉价值金额共计人民币69,687,201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并据此认定被告人叶信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叶信发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叶信发在侦查人员盘查询问时,主动供认自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法律对被告人叶信发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人叶信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定性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信发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信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有自首和犯罪未遂情节。

公安人员此前并没有掌握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的事实,而是在消防隐患排查中发现,当时对于手表的真假、数量及所有者等都存疑,被告人主动供述了全部的罪行,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叶信发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2、被告人叶信发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到案至今如实供述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3、被告人叶信发系初犯、偶犯,没有再犯的危险性,社会危害较轻。

4、被告人叶信发家庭生活困难,如果适用缓刑不会对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5、虽对鉴定价格无异议,但鉴定价格与被告人能够实际销售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综上,辩护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叶信发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叶信发租赁了吴家弄27弄1号的房屋后,从他人处购进假冒ROLEX、OMEGA、LONGINES等注册商标的手表,且将手表分装在数十个塑料筐,陈列于房屋内的货架上,欲通过他人招揽客户的方式对外销售。

2016年9月21日,公安人员在开展消防隐患排查的工作中,来到吴家弄27弄1号被告人叶信发租赁的房屋进行例行检查,当敲门询问得知被告人叶信发为该处房屋的承租人后,公安人员进屋检查发现,屋内的货架上数十个塑料筐敞开堆放着大量的假冒品牌手表,经询问,被告人叶信发当场供述上述手表系其从网上购买,欲加价对外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公安人员随即将被告人叶信发抓获,并当场查扣待售的标注ROLEX、OMEGA、LONGINES等15个品牌的手表,共计1548块。

经相关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扣的1548件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除488件商品因无明确的被侵权产品对应款式型号而无法进行价格鉴定外,其余1060件商品(CHANEL品牌手表31块、FRANCKMULLER品牌手表23块、BVLGARI品牌手表16块、BURBERRY品牌手表30块,PIAGET品牌手表22块、CHOPARD品牌手表21块、VACHERONCONSTANTIN品牌手表54块、ROLEX品牌手表25块、PATEKPHILIPPE品牌手表85块、LONGINES品牌手表157块、CALVINKLEIN品牌手表213块、OMEGA品牌手表251块、CARTIER品牌手表132块),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共计人民币69,687,20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信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叶信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证人赵某、宋某的证言;

相关商标权利人出具的代理人委托书、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等;

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叶信发到案经过的工作情况;

被告人叶信发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

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犯罪现场照片及缴获的赃物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且上述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查证属实,应予认定。

关于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叶信发具有自首情节的事实,经查,2016年9月21日,公安人员为了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工作,来到吴家弄27弄1号被告人叶信发的租借房屋进行例行检查。

但当公安人员进入房间后,看见房屋内的二个货架上有十余个塑料筐敞开堆放着大量假冒品牌手表的情形时,凭公安人员的职业敏感性,即发现了该房屋系售假者的窝点或仓库的犯罪重要线索,继而对假冒品牌手表进行初步检验,并口头询问房屋承租人叶信发的手表来源及用途,这是公安人员的职责所在。

尽管叶信发在公安人员询问下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此时的特定案发现场,房屋承租人叶信发已经是被公安人员控制下接受调查和询问的犯罪嫌疑人对象。

因此,对叶信发在案发现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不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故依法对被告人叶信发的自首情节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信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的商品金额达人民币690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但被告人叶信发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信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信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信发系犯罪未遂,建议法庭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被告人叶信发犯罪的涉案金额之大,假冒品牌的手表数量之多等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信发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采纳。

但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

因合法有据,应予以采纳。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信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方希伟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人民陪审员  裘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