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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H零售有限公司与武汉潮良品服饰有限公司、潘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民初2164号
案件名称DKH零售有限公司与武汉潮良品服饰有限公司、潘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DKH零售有限公司,武汉潮良品服饰有限公司,潘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164号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格罗斯特郡GL519NW切尔滕纳姆鲁宁**单元。

法定代表人:ShaunWills,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潮良品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号民意广场*号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潘志,该公司股东。

被告:潘志,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潮良品服饰有限公司、被告潘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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