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164号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格罗斯特郡GL519NW切尔滕纳姆鲁宁**单元。
法定代表人:ShaunWills,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潮良品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号民意广场*号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潘志,该公司股东。
被告:潘志,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潮良品服饰有限公司、被告潘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