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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滕锡商行、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知民终569号
案件名称米易县滕锡商行、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米易县滕锡商行;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知民终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米易县滕锡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顺墙南街306号。

经营者:黄滕锡,女,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未(系黄滕锡弟弟),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米易县滕锡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川04民初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0年1月4日向上诉人米易县滕锡商行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上诉人米易县滕锡商行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期满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米易县滕锡商行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米易县滕锡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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