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91号原告:北京万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28号1-2层北京君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303室。
法定代表人:孙同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淋,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楚湖山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亭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蔡青山,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王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万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楚湖山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万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北京万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