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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东新河柏雅家居店、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终293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江东新河柏雅家居店、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江东新河柏雅家居店,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江东新河柏雅家居店,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第六空间艺术生活商城****号。

经营者:顾东志,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01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MINRENSHEN,执行董事。

上诉人宁波市江东新河柏雅家居店因与被上诉人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市江东新河柏雅家居店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市江东新河柏雅家居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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