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6405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顾忠华美甲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长宁区。
经营者:顾忠华。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长宁区顾忠华美甲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于2021年5月8日收到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