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8379号原告:樊迪,女,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柔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FabriceMEGARBANE(费博瑞)。
原告樊迪与被告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樊迪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严伟雄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春花书 记 员 王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