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95号原告:大连昱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李峰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永鑫型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常安。
被告:王常安,住山东省梁山县姜庄村。
原告大连昱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永鑫型钢销售有限公司、被告王常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梁山永鑫型钢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对涉案名称为“W型汽车贯穿梁”(专利号:ZL201420008020.9)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于2017年5月22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
被告梁山永鑫型钢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