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2126号原告:上海八融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1655号。
法定代表人:蔡秉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郤子健,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上海万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光天地烘动手感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号新光三越负*层B1062。
经营者:钟桂中,男,197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峰,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八融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光天地烘动手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八融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八融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八融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原告上海八融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