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874号原告:王良伍,男,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科,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建林,男,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科,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艺津文化用品加工厂,住所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高峰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8708984T。
投资人:苟家利。
被告:苟家利,男,住重庆市江津市白沙镇。
原告王良伍、黄建林诉重庆市江津区艺津文化用品加工厂、苟家利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王良伍、黄建林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良伍、黄建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伍、黄建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良伍、黄建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