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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良伍黄建林与重庆市江津区艺津文化用品加工厂苟家利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5民初874号
案件名称王良伍黄建林与重庆市江津区艺津文化用品加工厂苟家利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良伍,黄建林,重庆市江津区艺津文化用品加工厂,苟家利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874号原告:王良伍,男,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科,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建林,男,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科,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艺津文化用品加工厂,住所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高峰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8708984T。

投资人:苟家利。

被告:苟家利,男,住重庆市江津市白沙镇。

原告王良伍、黄建林诉重庆市江津区艺津文化用品加工厂、苟家利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王良伍、黄建林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良伍、黄建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伍、黄建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良伍、黄建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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