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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泽明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3刑更663号
案件名称冯泽明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冯泽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刑更663号罪犯冯泽明,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深罗法知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泽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22日。

执行机关因罪犯冯泽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泽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另1嘉奖。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冯泽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泽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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