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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嘉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关洪莲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民初511号之一
案件名称张晓嘉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关洪莲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晓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关洪莲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511号之一原告:张晓嘉,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洪莲,女,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

原告张晓嘉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关洪莲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张晓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晓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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