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219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28号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林培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和平体育用品批发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荷花池市场东一区负一楼B排31号。
经营者:蒋乃银。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和平体育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和平体育用品批发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2.7元,减半收取291.35元,由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