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邹平县青阳华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6民初5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邹平县青阳华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青阳华中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初5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县青阳华中超市。

住所地:邹平县青阳镇青阳派出所附近。

经营者:刘书中,该超市业主。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青阳华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