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181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台县城关镇立红书社,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
经营者:张立红。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台县城关镇立红书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凤台县城关镇立红书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