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835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玉球百货店,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主要负责人:应玉球,女,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玉球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