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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悦与青海宜之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青01民初102号
案件名称刘悦与青海宜之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悦,青海宜之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初102号原告:刘悦,男,汉族,1964年8月6日出生,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岚,青海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宜之健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091644521E,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36号1号楼1单元1142室。

法定代表人:何亚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伟,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婧,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悦与被告青海宜之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悦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悦负担;

余2900元退还原告刘悦。

审 判 长 陈志秀审 判 员 刘红& # xB;人民陪审员 李   兆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彩   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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